
发布时间:2012-07-06 发布者:www.gxjtsw.com 编辑: 阅读:4779 Views
企 业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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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一版)
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的设立登记。(以下企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并按照标注的页码填写后面的申请表)
序号 |
企业类型 |
需填写的页 |
1 |
有限责任公司 | 1、2、4、5、6、7、8、9、11、12、13、18、19 |
2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1、2、4、6、7、8、9、11、12、13、18、19 |
3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1、2、5、6、7、8、9、11、12、13、18、19 |
4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1、2、4、6、7、8、9、11、12、13、18、19 |
5 |
股份有限公司 | 1、2、4、5、6、7、8、9、11、12、13、18、19 |
6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1、2、4、5、6、7、8、9、11、12、13、18、19 |
7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1、2、7、8、12、13、18、19 |
8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1、2、7、8、12、13、18、19 |
9 |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 1、2、4、5、6、7、8、9、11、12、13、18、19 |
10 |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 1、2、4、6、7、8、12、13、18、19 |
11 |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 1、2、4、6、7、8、12、13、18、19 |
12 |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单位 | 1、2、4、6、7、8、12、13、18、19 |
13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1、2、4、6、7、8、12、13、18、19 |
14 |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 1、2、4、6、7、8、12、13、18、19 |
15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1、2、4、6、7、8、12、13、18、19 |
16 |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 1、2、4、6、7、8、12、13、18、19 |
17 |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 1、2、5、6、7、8、12、13、18、19 |
18 |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 1、2、4、7、8、12、13、18、19 |
19 |
个人独资企业 | 1、2、5、6、7、8、12、13、18、19 |
20 |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 1、2、4、7、8、12、13、18、19 |
签字 注
年 月 日
注 :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3、设立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字。
4、设立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1)企业名称 | |||||
(2)住 所(经营场所) |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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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表人姓名 (负责人、投资人、) |
(4)注 册 资 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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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 收 资 本(金)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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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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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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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业期限(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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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8)副本数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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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隶属企业名称 | |||||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一、本表第(1)—(6)、(8)项各类企业均应填写,设立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第(4)、(5)项。其他项目根据不同企业类型选择填写,具体项目如下:
1.申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约定合伙期限的还须填写第(7)项;
2.申请设立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还须填写(9)项。
二、本表第(2)项的填写说明: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三、本表第(3)项的填写说明:
1.“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为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全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理)事长(执行董事)。
2.“负责人”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投资人”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四、本表第(4)项的填写说明: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
3.“出资数额”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或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的出资。
4.“资金数额”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为所设立的营业登记单位拨付的资金数量。
五、本表第(5)项“实收资本(金)、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的填写说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应按照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填写设立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六、本表第(8)项的填写说明:
按照规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将申领份数填写清楚。
单位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合伙人)名录
出资单位名称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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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方式 |
执行 事务 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是否为认股人 |
||||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者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新设立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户籍登记住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国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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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 方式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是否为认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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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认股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名称(或姓名) |
认缴情况 |
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 |
分期缴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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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时间 (年月日) |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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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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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货币出资 |
注:1、“认缴情况”填写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个人独资企业不填分期缴付情况。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营业单位的,需填写此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应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
一寸免冠 近 照 粘 贴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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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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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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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住址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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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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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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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标识 |
□是 □否 |
工会会员标识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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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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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填起至今,并不得间断。 |
起止年月 |
单 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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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该任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任命(委派)出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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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姓 名 |
亲笔签字 |
性别 |
国籍 |
民族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户籍登记住址 |
出生日期 |
政治 面貌 |
文化程度 |
职 务 |
任职期限 |
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公务员 标识 |
工会会员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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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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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以上人员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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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董(理)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对登记事项签字确认的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不能在此页盖章(签字)的,应提交有关选举、聘用证明文件。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9、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10、请将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一页。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件 复印件粘贴处 |
注: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拟 设 立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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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经营场所)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14-15页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1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市报刊零售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1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7、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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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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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补 充 信 息 登 记 表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必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所在区域:
□中关村科技园区 □北京商务中心区 □金融街
□奥林匹克中心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顺义临空经济区
□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第三极) □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
□清华科技园 □中关村软件园 □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德胜园) □惠通时代广场(朝阳) □北京798艺术区 □北京时尚设计广场酒751厂 □北京CBD国际传媒产业集聚区 □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 □北京欢乐谷生态文化园 □前门传统文化产业集聚区 □琉璃厂历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石景山) □北京出版发行物流中心通州院□顺义国展产业园 □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大兴) □宋庄当代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 □中国(怀柔)影视基地 □北京大红门服装服饰创意产业集聚区 □北京(房山)历史文化旅游集聚区 □不在以上区域
所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
□海淀园 □丰台园 □昌平园 □电子城 □亦庄园 □德胜园 □石景山园 □雍和园 □通州园 □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
是否建立党组织: □是 □否 党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团组织: □是 □否 团员人数: 人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 □是 □否 工会会员人数: 人
从业人数: 人 其中,本市人数: 人
外地人数: 人 安置下岗失业人数: 人
投资人是否均为本年度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是 □否
注:请根据实际地址参照《北京市六大重点产业功能区四至范围参考目录》选择填写所列区域。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住所 |
||||||||
秘书姓名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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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居住地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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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件地址 |
传真电话 | |||||||
秘书(联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指定本表所填人员担任本企业的秘书(联系人)。
本人对所填写内容予以确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敬请留意:
1.秘书(联系人)职责:及时转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传达的信息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企业的需求或意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联系的及时畅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
2.担任企业秘书(联系人)的人员应是:A本企业正式工作人员;B企业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C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秘书(联系人)应由首席代表或本机构聘用的雇员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秘书(联系人)应是其委派的代表。)
3.以上栏目敬请如实填写,如出现虚假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4.企业秘书(联系人)一经确认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可以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特殊情况有变化的,应当在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 请据实填写联系方式所列内容,其中“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邮政编码”为必填项。
6.此表格需提交一式两份,可以复印。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发照人员签字 |
发照日期 |
年 月 日 |
|
领执照情况 |
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份。
签字: 年 月 日
缴费发票粘贴处
备 注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 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被委托人: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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